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——名稱:「香港順勢療法醫學會」;
英文:“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Homeopathy”,
簡稱:“ HAH ”。
第二條——會址:本會會址設在香港九龍彌敦道558-560號譽發商業大廈18樓A
第三條——目的:本會為一非牟利性質之學術團體,為宏揚及闡釋順勢療法學術,普及正統順勢療法的教育工作。
第四條——宗旨:透過專題研討、定期刊物、專書出版、活動中心、歷史資料研究、培訓課程及聚會等活動,推動本地順勢療法的普及工作,並透過與境外各類相同性質組織的交流,為市民提供最新的相關資訊,提升市民的生活素質,關懷社會,服務群眾。
第五條——修章:本會章若有未善之處,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,經理事會通過後,交會員大會修改之。
第六條——解釋:本會為貫徹宗旨、目的,創會人享有會章解釋及終決權。會章任何修改,若違原創精神,須先徵得創會人同意,方可進行修改。
第二章
會員、權利、義務
第七條——由兩位發起人為“創會人” ,即機構契約人。
會員人數不限,由本會1位會員介紹,經理事會審核批准,得接納為下列會員:
1. 註冊會員:凡持有專業順勢療法執業文憑資格的人士均可申請。
2. 修讀會員:凡正在就讀“順勢療法”相關專業文憑之人士、持有相關專業文憑或 “順勢療法” 相關專業文憑 (不具執業資格)的人士均可申請。
3. 贊助會員:凡熱愛及相信 “順勢療法”,願意認識或學習“順勢療法”的人士均可申請
第八條——會員權利:
1. 凡註冊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,在召集之會議中具有投票、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a. 註冊會員入會一年後(創會會員除外)方具被選舉為會長選舉或出任理監事會中任何職務
b. 批評及建議權
c. 享受本會所舉辦之文教、康樂、福利等權利
2. 凡修讀會員及贊助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、召集之會議中列席。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、康樂、福利等權利。在獲得指定的順勢療法專業資格後,可申請成為註冊會員。
3. 凡贊助會員於召集之會議列席時,不具有投票、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,不可出任理監事會中的任何職務。
4.會長只能由註冊會員出任。
第九條——會員義務:凡會員均需信守本會之各項規則;
1. 遵行本會章程之規範
2. 支持及遵守本會會章及議會之決議
3. 維護本會之聲譽
4.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
5.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。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,以後每年於會員證上蓋之有效日期前繳交年度會費;逾期者本會以信函或電話等方式催促之,到期日起計三個月仍不繳交者,視作不履行會員義務,按本會會章第十條中之規定進行處理。
第十條——會員退會:
1. 凡本會會員得書面通知本會,要求退出,一經理事會通過接納,即不屬本會會員。永遠不能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
2. 凡一年以上、不履行會員義務;又不保持聯絡者,本會得暫時凍結其會員資格及權利。凡二年以上、不履行會員義務,將自動取消會員資格,永遠不能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。
3. 凡言行不信守宗旨、違反本會的規章、有損本會聲譽或觸犯刑事案者,經理事會審議,視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勸告、警告或開除會籍(永遠不能再申請成為本會會員)之處分。
4.以上各項所列之情況,若具特殊理由,經會長、副會長及理監事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,並於退會後壹年(365日),可重新申請加入本醫學會。
第三章
組織及職權
第十一條——本會組織:
1. 會員大會
2. 理事會
3. 監事會
第十二條——會員大會: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1. 制定或修改會章
2. 選舉正、副會長及理事會成員(人數必為單數);任期三年,可連任
3. 決定工作方針、任務、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;審批財政決算及預算
4.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
5.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舉行一次例會,召集會員出席
6. 會員大會的議決需獲出席註冊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通過方可生效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第十三條——特別會員大會:
1. 如遇特別情況,會長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2. 基於上述原因,理事會或監理事會、半數以上註冊會員,得要求會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第十四條——會員大會召開:
1.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例會一次,召集全體會員出席。
2.會長為會員大會召集人及主持人,若會長缺席或不能主持大會職務時,得由副會長代行職務。
3.召開會員大會,須於會期前最少八日,以書面或通告等方式通知;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應列明:會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4.會員大會須全體註冊會員過半數出席,方可開會;或於指定時間一小時後,不論出席人數多寡,均可開會。
5. 註冊會員若因事未能出席會員大會,需於會議舉行前48小時,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遞交授權書,經理事會審批後方可委派指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,代其行使投票權,否則,會被視為放棄該次會員大會之投票權及出席。並視作不履行會員義務,按本會相關會章之規定進行處理。
6.在任的會長、副會長及理監事會等會員,若無故缺席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時,視作違反本會會章第九條,會員大會有權對該名會員是否有資格繼續出任相關職務進行表決,經四分三出席的註冊會員同意下,可罷免其相關職務,並進行補選。
7.任何人士出席 年度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時,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。註冊會員不能以行使他人的投票權身份出席大會。代表人之資格需不違反法律中規定方可生效。
第十五條——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少於五人的單數成員組成之。理事會職權如下:
1. 實施本會所有宗旨目標
2. 執行大會指引及決議
3. 規劃本會各項會務活動
4. 招收會員
5. 制定年度會務及財務報告書
6. 選任本會對外代表人
7. 籌募本會經費
8. 計劃發展會務
9.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
10. 協助會長依章召開會員大會
第十六條——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,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若干人。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內部工作,執行會務,召開理事會議。如理事長出缺,由副理事長代之。正、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,由理事會互選產生。
1.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中選出,任期三年,連選可連任。理事會職位,可由大會選出之理事成員互選(成員須單數)。
2. 理事會設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、財務、事務等職位(可按實際情況增減)。
3. 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;如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,可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。
4.理事會認為必要時,可增設特別委員會,及視工作需要,聘用工作人員。
第十七條——監事會職權:
1. 監督本會一切會務運作
2. 查核本會財務
3. 審察本會編制年報
4. 履行法規及會章所賦予之義務
第十八條——監事會組成:
1.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三年,連選可連任。監事會職位,可由大會選出之監事成員互選(成員須為單數)。
2. 監事會設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位。
3. 監事會由監事長執行職務;若監事長缺席或不能執行職務,可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。
第四章
財政收支
第十九條——經濟來源及收支
A. 本會經濟來源:會費、會員自由捐贈、各項活動收入、出版刊物及其他銷售收入。或按理財按實際需要,向相關組織或個人籌募。
B. 本會收支:
1. 按理事會通過預算執行。
2. 設正式賬冊,記錄所有收支及公佈。
3. 聘請會計員/出納員,專責處理收支賬目事務。
4. 開設銀行戶口。
5. 由理事會審核,向會員大會公佈。

